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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知识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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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31   来源:乳山时讯   作者:于瑄

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并报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对被停止党籍的失联党员,未恢复党籍前,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问:党员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的纪律要求有哪些?

答:党员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是每名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党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须提前3日向村、城市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可以不参加选举大会,按请假处理。

要将党员按时参加选举大会情况同做好党员量化积分管理、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无故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选举大会、中途强行离场或拉拢煽动其他党员不参加选举大会、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教育转化;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二条等规定,依纪严肃处理。

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要求有哪些?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街道)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一般由村党组织主持。(2)村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公道正派、组织放心、群众认可,鼓励从符合条件的党员中依法推选。(4)根据有关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应当及时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要及时依法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撤换或重新推选工作。

问: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要求有哪些?

答: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单数组成,在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选工作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主持。

(2)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公道正派、组织放心、群众认可,鼓励从符合条件的党员中依法推选,提倡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3)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以及其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空缺的名额,应按推选时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由街道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问:对委托投票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委托投票须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投票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被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3)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2人。(4)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单。(5)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城市社区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设委托投票。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委托投票参照上述要求掌握。

问:这次换届选举对妇女成员进入村“两委”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选举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要求,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保证有妇女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妇女成员,力求村“两委”成员中妇女比例有所提高。

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什么规定?

答: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党员中依法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倡没有兼任村委会成员的党组织纪检委员依法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问: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按时移交工作怎么办?

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拒不移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党员的,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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